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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025-58150669
家政标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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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江苏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
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等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家政服务
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进家政服务标准的实施和家政服务服务标准化
进程,提高家政服务安全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和行业竞争力,经江苏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管局)批准,成立江苏省家政服
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政服务标委会)。
第三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是在家政服务领域内,从事全省家政服务标
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省家政服务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商务厅受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
家政服务标委会。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由 39 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
性,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和推荐,省家政服务厅同意,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组成方案由省家政服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审
查批准。
第七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设主任委员 l 名,副主任委员 3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3 名。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由省商务厅推荐,
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批准,聘期 5 年。
第八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顾问。
第九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委员具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技委的资料
和文件;家政服务标委会顾问无表决权。
第十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家政服务
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为主制修订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参加了全国
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
(四)愿意为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
办公场所与设施,有会计机构和具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五)能够将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
划。
(六)可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承担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的,家政服务标
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第一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家政服务标委会的全面工作。
正、副主任委员指导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家政服务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本届家政服务标委会的秘书处为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和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共建,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
会。秘书处受省商务厅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
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
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家政服务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负
责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
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家政服务标委会
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 2 次以上不参加活动者,或因工
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家政服务标委会委员的,家政服务标
委会可提请省家政服务厅另行推荐委员人选,报省市场监管局改聘。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的一届任期 5 年。届满 6 个月之前,家政
服务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商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书面
报告,由省商务厅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做出换届、调整或撤销的决定。
需换届的,应通过省商务厅向省市场监管局上报换届方案,经批准后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
书处工作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标委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家政服务标委会向
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委员的调整由家政服务标
委会自行决定,报省商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家政服务发展政策及家政服务产
业实际,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商务厅提出全省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方
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标准体系表,
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十条 针对家政服务业发展需求,及时提出制、修订省级家政服
务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和标准推广项目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和省商务厅下达的省级家政服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协助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家政服务
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承担省级地方家政服务标准的初审工作,提出标准的初
审意见,并反馈给标准编制单位。
第二十三条 协助省级地方家政服务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项目承
担单位提交的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前的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
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和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对己通过专家审定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
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和省商务厅。复核内容包括:标准报批材料是否
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
内容一致等。
第二十五条 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家政服务标准的宣传、讲解工作;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调查,搜集己颁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组织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研究活动、咨询服务、培训工
作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市场监管局或省商务厅委托办理的与家政服务标
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
研究家政服务标委会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
划,填写《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于每年12 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商务厅。
第三十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
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由秘书处分送
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标准编写工作组或标
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
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
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
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
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
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
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
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制
修订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
送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制修订工作
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
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
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年度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商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
开支。
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商务厅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标准化的咨询、服务收入;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四)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订、修订项目的
资助)。
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资料、会议、
编审、评审、奖励及秘书处为完成家政服务标委会工作所需的日常支
出。
第三十八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经费中每项开
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秘书处
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
费的预算、决算由家政服务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年度经费收入
和使用情况报告,应向各位委员通报,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市场监管
局。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江苏省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lture and Tourism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Jiangsu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商务厅,自批准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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